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新华网广东频道
时间:2018-04-11 人气:0(2017)粤0112民初2422号
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53.08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7653.0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17653.08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653.08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6元,由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53.08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7653.0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17653.08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653.08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泓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6元,由被告上海茗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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